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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凭盖有公章《保证书》赢官司

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时间:2013-08-07 作者:271207003 浏览量:

  维赞(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与孙先生的劳动争议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须支付孙先生工资差额37134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6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500元。

  去年6月,孙先生申请北京海淀区仲裁机关裁决酒业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各项损失93254元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孙先生诉称,他自2011年8月起,开始帮助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筹备企业成立事宜,月工资15000元。当年9月至2012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工资打入他的账户。2012年1月17日起,他出任公司副总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原工资标准不变,由于公司资金困难每月实发8000元,已发至2012年3月。他在酒业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25日。

  孙先生要求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孙先生提供的证据是既盖有单位公章,也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保证书》。其内容为:“因为公司运营资金有压力,现将员工孙的工资发放调整如下:每月工资总额不变,自2012年1月起每月实发8000元、其余7000元暂时拖欠。发放形式仍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向孙账户转账支付。2012年2月25日。”

  法院审理认为,酒业公司成立后,孙先生依照公司安排,为公司提供相关劳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固定数额逐月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所建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认定自酒业公司成立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孙先生靠这张盖有公章的《保证书》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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