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也是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对职业中介机构及其职业介绍行为进行了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具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收费标准、监督电话;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是否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是否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是否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职业中介机构是否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是否包含歧视性内容,是否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是否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是否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或者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如果职业中介机构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同时,如果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就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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