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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山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来源:云南政法 时间:2022-07-21 作者:云南政法 浏览量:

7月13日,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熊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这是昌宁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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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原系某驾校招生业务员、熊某某原系某驾校教练,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帮助学员在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2021年年底,二人共同出资6200元,到保山市隆阳区与一名不知名男子购买得无线数据终端、纽扣摄像头、微型耳塞等两套考试作弊电子器材,并到昌宁县某手机店购买得两部手机及电话卡用于组织考试作弊。


准备就绪后,二人各自寻找需要考试作弊的学员,在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时,组织学员穿着藏有作弊器材的衣服进入考场,通过“纽扣摄像头”获取考试题目,被告人徐某某在考场外远程指挥学员作答,通过考试后以每人每次3000元的价格向学员收取费用。2022年1月至4月,二人先后三次共同组织学员罗某某、张某在考试中作弊,分别获利3000元。4月11日,学员罗某某在考试过程中因行为异常被监考人员发现作弊,罗某某供述是被告人徐某某、熊某某在共同组织其考试作弊。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熊某某被昌宁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没收了二人用于作弊的器材,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熊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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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条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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