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本地区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单位数(户) | 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人) | ||||||||
机关 | 团体 | 企业 | 事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机关 | 团体 | 企业 | 事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昌宁县 | 25 | 0 | 12 | 31 | 3 | 41 | 0 | 29 | 63.58 | 5.67 |
说明:
1、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本地区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用人单位数”和“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数”是根据“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中参加2019年度年审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
3、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依据《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18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之规定,按照1.5%比例到小数点后二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