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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逾期不举证 被裁补发劳动报酬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时间:2013-10-10 作者:271207003 浏览量:

  2007年7月,崔某到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月,崔某被玻璃公司指派至外地的某玻璃厂工作。2012年8月25日,公司向提出辞职的崔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崔某要求玻璃公司补发外派期间工资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玻璃公司补发工资24500元,支付赔偿金6125元、经济补偿21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玻璃公司虽辩称已足额支付了崔某外派期间工资,且崔某系自行离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但其未在举证限期内提交争议期间的考勤表及工资支付情况等相关证据佐证。因玻璃公司拒不举证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仲裁委依法推定崔某的相关主张成立,玻璃公司须补发崔某被外派期间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根据庭审情况、崔某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决由玻璃公司向崔某补发工资24500元,支付经济补偿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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