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芒市营商环境,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和群众购房后办证难的问题,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提高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NO.240)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芒市主城区推行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申请,政府职能部门提前介入服务,购房企业和群众积极配合”的原则,通过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提前服务,在全市新建区推行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交付《不动产权证书》,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规范化、提升优化政府服务能力水平、有力保障购房者权益,对“最多跑一次”再提速、再延伸、再深化。通过试点工作,
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制定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规范业务流程,形成长效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在主城区2020年7月底至2021年7月底前交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中优选出符合条件的若干个项目楼盘作为试点项目,试点时间为一年。
三、“交房即交证”的条件
本方案所称“交房即交证”是指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
(一)“交房即交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开发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试点范围:
1.开发企业已建设完成项目主体工程,且符合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
2.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较好,包括社会信用、经营业绩等情况;
3.建设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如企业建设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申请项目)无欠缴土地出让金、司法查封、未批先建、超规超建、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
4.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
(二)停止办理“交房即交证”的情形
项目竣工时,若存在以下情形将停止办理“交房即交证”,开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超占用地红线等违反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且暂时不能改正的;
2.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确定无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
3.未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
4.其他停止办理“交房即交证”的情形。
四、“交房即交证”的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开发企业在完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后,未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和项目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即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列入“交房即交证”试点范围。在提出申请时,开发企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二)资格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项目情况以及交房时间等确定是否列入“交房即交证”试点范围。经审核列入“交房即交证”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三)权籍审核
申请通过后,开发企业提前将房屋实测报告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
版权所有©:云南武贤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滇ICP备18001812号 53052202000232号
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531号 EMAIL:service@cexidi.com
Powered by PHPYun.